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授信、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贷款展期续期条件应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保持一致,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民营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