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务工人员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务工人员工资专户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