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有效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负质量终身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