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理。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以及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实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