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