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判处刑罚的;(二)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