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