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以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五)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招标文件或者提供有差别的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六)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