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作发展,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供应链体系。

支持、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加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双向进入,交叉持股,释放企业发展潜力,提升竞争力。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