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体育项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