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体育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而未按不低于原有规模的标准新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