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