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