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