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计程计价器或者平台显示金额收取租费、擅自提价或者改变计费方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行为在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