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按照规范经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合同履行、培训教育等情况,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