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总体规划、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服务对接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