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科技特派员的选认选派、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