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