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