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