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