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