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托代表家站、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线上履职平台等渠道,按照就地就近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