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托代表家站、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线上履职平台等渠道,按照就地就近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