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