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