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