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