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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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