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