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政企沟通协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