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校园特色体育项目展示活动,组织开展市、县、校三级青少年体育竞赛。
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熟练掌握不少于两项运动技能,促进学生养成终身受益的锻炼习惯。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应当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一节体育课,并逐步丰富体育课程内容。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内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防控风险能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