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