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并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衔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