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项目入库和动态调整。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在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并批准后实施,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