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