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各类型小微湿地资源调查登记。应当根据小微湿地生态现状、受损程度和恢复力,选择适宜的恢复方法,恢复小微湿地的生态系统和功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