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省和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因地制宜编制泥炭沼泽湿地修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