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责,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家庭关系修复、校园融入、邻里接纳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