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五条有效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主动进行会见、通信,配合做好教育矫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