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