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对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适合且有意愿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其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对经评估不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专门学校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方案和矫治措施。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