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对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