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合理满足初中毕业学生继续就学需求。对于长期请假、休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联系,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减少未成年人因失学导致违法犯罪的风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