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和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的危害教育,提高其自觉抵制意识,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滥用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以及参与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戒治康复场所作用,依法面向滥用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提供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