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采取管理教育和惩戒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