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普及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代价和成本,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