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同培养机制,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专业人员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