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受益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公开赔礼道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