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